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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出口歐盟難度再次升級
文章作者:admin 更新時間:2020-11-20
2020年9月3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公布的歐盟食品接觸塑料法規 (EU) No 10/2011的修訂法案(EU)2020/1245,已于2020年9月23日生效。目前,針對符合舊法規(EU) No 10/2011且在2021年3月23日之前首次投放歐盟市場的塑料材料及制品,尚有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其可以繼續投放市場至2022年9月23日,并可留存至庫存耗盡。
此次修訂案(EU)2020/1245主要對 (EU) No 10/2011的附錄I、II、IV和V作了重要修改,修訂內容如下:
修訂部分 | 修訂內容 |
附錄I“授權物質清單” | 修訂授權物質清單部分項目并增加三類物質,目前授權物質已達1077種。 |
附錄II“限制物質” | (1)金屬遷移物質通用清單:金屬遷移量要求增多至24種。其中,規范了19種物質的特定遷移限量(SML),另外5種物質的遷移則要受到第11(3)和12條的約束。(2)初級芳香胺(PAAs):●對于受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但在 (EU)No 10/2011中沒有規定遷移限量的PAAs,每項PAA單獨遷移量不得超過0.002mg/kg;●不在REACH附錄XVII第43條管控中的PAAs,其遷移總和不超過0.01mg/kg。 |
附錄IV“合規聲明” | 符合性聲明的修訂:(1)要求提供附錄I和附錄II所列限制或規定的所用物質或其降解產物的充分信息,以便確保遵守法規。(2)對于中間材料屬于以下情況的,應包含物質和用量信息:a. 受附錄II限制物質的信息;或b.尚未排除其遺傳毒性,在制造階段有意使用,并且在最終材料的遷移量超過0.00015mg/kg的物質信息。 |
附錄V“符合性測試” | “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的整機測試規則”:用于食品加工設備或電器的塑料材料或部件可通過在可預見的最惡劣條件下,在最終產品整體進行特殊遷移試驗以驗證產品的符合性。選擇整機中最苛刻的程序運行,如果發現不合格項,需要確認不符合項來源于哪個材料。 |
”重復使用產品的合規要求“:重復使用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制品的遷移測試必須在單個樣品上使用新模擬物進行三次測試。 遷移的合規性基于第三次測試結果,但是每一次的遷移結果不能超過前一次,否則視為不穩定材料。對于不穩定材料,即使三次遷移結果都合格,也不視為合規。 | |
“全面遷移測試的標準條件”:(1)添加用于低溫或室溫下、少于等于30分鐘的材料及制品,新的標準測試條件(OM0)為40℃下30分鐘;(2)在測試條件OM4中添加了回流選項。 |
(EU) No 10/2011法規涵蓋幾乎所有與食品接觸的塑料產品,投放市場的食品接觸塑料制品應根據良好生產規范進行生產,并符合法規要求。(EU) No 10/2011自發布以來不斷地修訂,法規已累計進行了十五次修訂。隨著歐盟對于食品接觸材料的安全越來越重視,近幾年法規對材料的要求越來越嚴格,例如此次對重復使用的制品穩定性要求的修訂,增加了對遷移量出現遞增的“不穩定材料”的不合格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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